注意事項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聲明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請您提供個人資料前務必閱讀本聲明

  1. 一、 機構名稱:教育部大專校院及高中職視障學生教育輔具中心
  2. 二、 保有依據:依政府相關政令、本校相關法規及業務需求辦理。
  3. 三、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辦理教育部大專校院及高中職視障學生教育輔具中心相關業務及學生資料建檔。
  4. 四、 法定之特定目的: 109教育或訓練行政、158學生資料管理、172其他公共部門等。
  5. 五、 個人資料之類別:C001姓名、職稱、聯絡方式等、C003身分證號碼等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11生日、性別、國籍等個人描述、C031住家及設施、C051學校紀錄、C0111健康紀錄。
  6. 六、 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 (一)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除法令或教育部另有規定外,將依於教育部大專校院及高中職視障學生教育輔具中心進行所須之年限進行保存。
    • (二)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台灣地區
    •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教育部大專校院及高中職視障學生教育輔具中心相關人員、公務機關及委任處理相關事務之必要第三人。
    •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1. 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
      2. 符合個資法第20條規定之利用。
  7. 七、您得依個資法規定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您行使上述權利時,須填具申請表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向教育部大專校院及高中職視障學生教育輔具中心提出申請(聯絡電話:02-77300606轉111)。若委託他人辦理,須另出具委託書並同時提供受託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核對。若申請人不符前述規定,本中心得請申請人補充資料,以為憑辦。
  8. 八、前條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不得妨礙教育部大專校院及高中職視障學生教育輔具中心依法所負之義務。
  9. 九、您應確認提供之個人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如有不實或需變更者,您應立即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教育部大專校院及高中職視障學生教育輔具中心辦理更正。
  10. 十、教育部大專校院及高中職視障學生教育輔具中心得依法令或遵照主管機關、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提供個人資料及相關資料。